農村土地使用權共有人、共有土地使用者怎麼區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新中國建設以後,中國的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制,農村的土地大多是集體所有,所以農村的土地是有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那麼該如何區分農村土地使用權共有人與共有土地使用者呢?以下是概念的比較與區分。

農村土地使用權共有人、共有土地使用者怎麼區分?

一、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區別是什麼

1、土地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關共有土地使用權概念表述,可參考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 “ 宗地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的,可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共有土地土地使用權面積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間分攤”。共有土地使用權,需通過整宗用地面積的分攤來確保每個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2、土地共用:國土資源部2007年底出台的《土地登記辦法》第八條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這就為共有土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提供了依據。

3、共用是指兩方或多方共同使用,只有使用權。共有是指兩方或多方共同擁有,是有聽有權的。農村土地使用權共有人。

二、土地共有共用變現形式

土地共有使用權的形式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主要是平面交叉共用和立體重疊共用,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具體類型:

1、院落或場地共用;

2、多層或高層建築基底共用;

3、道路、河渠、管線(主要是指地表上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不包括空中和地下)交叉共用;

4、不同用途共用。土地共有使用權擁有者對共同使用的土地都依法擁有使用的權利,都是該宗地的使用者。但是,各個使用者之間在行使土地使用權時,必須以不損害其他共用人的使用權為前提。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為按份共有。土地共有人佔據的平面和空間位置、距離地表的遠近、最初使用土地的先後、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屬於影響面積分攤份額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影響因素是佔用地表和空間的面積,通常用建築面積來表示(非建築物按實際佔地面積表示)。在共有土地範圍內,每個共用人擁有的建築面積佔該宗地總建築面積的份額,也就是應分攤的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份額。

三、農村土地使用權繼承嗎

首先,土地使用權是無法繼承的,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繼承的,根據《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土地現在是非常寶貴的資源和財富,因為土地有很多的價值和使用方法,所以要嚴格區分使用者與所有權人,當然此處的所有權人是一個廣義的所有權人,並非狹義的真正永遠歸其所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