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集體土地流轉要不要全部同意?
一、集體土地流轉要不要全部同意?
集體土地流轉不要全部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轉讓審批程序材料
程序:受理——審核——報批
二、需提供材料是什麼?
1、轉讓、受讓雙方共同提出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申請(轉讓方重點闡述取得該地塊情況,投資建設情況,轉讓理由:受讓方要闡述用於何項目建設,要明確同意接受原轉讓方受讓該地塊時約定的建設要求,同意按評估價辦理轉讓。申請要轉讓、受讓雙方法人簽字,單位蓋章);
2、受讓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複印件;
3、受讓方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文件複印件;
4、受讓方平面佈置圖;
5、受讓方勘測定界圖及報告;
6、受讓單位房產證複印件(如果首次轉讓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轉讓方及國土分局、所實地踏看確認是否符合轉讓條件);
7、轉讓、受讓雙方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8、轉讓、受讓雙方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
9、轉讓、受讓雙方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10、轉讓方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原流轉合同複印件;
11、簽訂六份轉讓合同,宗地圖必須由受讓單位法人簽字及單位蓋章;
12、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核表;
13、工業項目受讓方應附環評批覆文件複印件;
14、土地評估報告原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土地在進行轉讓的時候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也就是,農村內部組織成員是可以進行流轉的,但同時需要簽訂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