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20年土地使用權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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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採取的土地使用權有期限的制度,決定了土地使用權是有限期使用的特點。因為大部分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使用權都支付了相應的對價,所以很多人都在擔心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怎麼辦,法律目前又未明確規定。那麼,房產證上20年土地使用權是怎麼回事?詳情參考下文。

房產證上20年土地使用權是怎麼回事?

一、房產證上20年土地使用權是怎麼回事?

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大致可以區分兩種情況:

(一)如果購買的是新開發的商品房,出現這種情況,那隻能説明開發商辦理土地使用權交納出讓金的時候,只交納了20年的出讓金,所以只獲得了20年的土地使用權;

( 二)如果購買的是二手房,出現這種情況,那麼就説明,土地使用權的剩餘使用年限只剩下20年了。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説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大致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時候就因為各種因素,只有20年的使用期限;另一種就是土地使用期限只剩下20年了,房地產二手買賣的時候,新證都只寫剩餘土地使用年限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買賣二手房需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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