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到期不交錢國家是否會收回?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3W

一、土地使用到期不交錢國家是否會收回?

土地使用到期不交錢國家是否會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使用證到期後,想要延續土地使用證必須根據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繳納一定數額的土地出讓金,具體費用視實際情況而定。參照土地使用證延期規定和土地出讓金可以計算出實際需要繳納的費用。

二、我國的土地使用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 倉儲用地50年;

6、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後的解決辦法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是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續期制度的一個重大例外,等於向社會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權經登記而取得,因為自動續期而長期有效。該規定的意義在於: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權可以事實上長期存續的法律基礎,成為本世紀以來我國重樹民眾創造和保有財富信心的最具價值的法律制度。

3、《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那些主張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是有條件的觀點,不論其條件寬厚(例如象徵性支付土地費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釋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制度。

雖然説在國家的物權法中沒有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費用和續期流程有着詳細的規定,但是相信各地的地方政策當中對土地使用權到期的續期費還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所以,土地使用權所有者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問題也不能太不當回事,如果真的被國家無償收回,受損失的還是自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