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縣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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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縣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璧山縣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徵地管理,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維護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徵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以及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對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縣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和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部門負責徵地補償安置實施和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費劃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轉非人員及參保人員身份確認、登記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體系。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徵地農村居民的户籍資料,做好户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户籍登記。

農業部門負責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的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徵地資金的監督管理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經費的劃轉、撥付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徵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及徵地資金徵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規劃、建設部門負責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統建安置住房、定向經濟適用房的選址、施工、質量等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協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完成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補償

第四條 徵收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五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

第六條 土地補償費按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一類地區(璧城街道、青槓街道、丁家鎮、大路鎮)的補償標準為每畝15000元;二類地區(其它鄉鎮)的補償標準為每畝14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徵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徵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第七條 零星徵收集體土地的,由徵地單位按1200元/畝的標準向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土地調整工作經費,由被徵地單位包乾使用。

第八條 地上建築物補償以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補償標準按附表1執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仍按農房補償標準(附表1)執行。

對徵地中已實施補償的農房,其房地產權屬證書依法予以註銷。

第九條 青苗補償按徵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補償標準按附表2執行。

零星栽種的樹木花草補償標準按附表3執行。

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園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的1.5倍計算補償費。

對珍稀名貴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構(附)着物補償標準採取據實清理方式補償,補償標準按附表4執行。

第十一條 下列地上建(構)築物、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築物;

(二)政府徵地批文下達之日後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集體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五)天然野生雜叢。

第十二條 經業務部門認定屬獨立户頭的水、電、天然氣、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選擇統建優惠購房安置方式的,由拆遷人恢復安裝;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按現行(以徵地公告時間為準)實際安裝費用進行補償。

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現行(以徵地公告時間為準)移機費標準補償。

第十三條 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按附表1標準予以補償;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按附表1標準上浮50%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 徵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建(構)築物,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後,原建(構)築物歸國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置。被拆遷企業的搬遷損失費(含設備搬遷損耗、停工損失及搬遷費)按所搬遷設備折舊後淨值的20%計算。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五條 被徵地單位的下列人員按有關規定農轉非並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勞改勞教人員。

第十六條 被徵地單位的下列人員不予安置:

(一)無法定婚姻或撫養(贍養)關係遷入且無承包地的農轉非人員;

(二)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户的離退休人員。

第十七條 對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安置,可以採用貨幣安置、民政部門安置等方式。

第十八條 徵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

(一)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

(二)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具體農轉非人員由街道、鎮鄉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組織被徵地村民小組按被徵地數量的多少依次確定。

(三)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時,被徵地農户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户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徵地農户可以户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户剩餘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含0.5畝)以上為止。被徵地農户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按户農轉非的申請和審核不影響徵地行為的實施。

(四)在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請以户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第十九條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7000元。

第二十條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方式:

(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年滿16週歲及以上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一次性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二)下列農轉非人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劃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或逐月發放生活費:

1.未滿18週歲的孤兒;

2.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的孤寡人員;

3.持有殘疾證明、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4.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患有精神病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2008年1月1日後徵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

被徵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徵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和《璧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轉發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徵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璧山府發〔2008〕40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審批土地時徵收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徵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收取。

徵地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對經營性用地(含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城鎮發展用地按照每畝2萬元的標準收取,對新徵工業用地按照每畝0.5萬元的標準收取。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一節 住房安置方式、對象及搬遷(家)

補助費、搬遷過渡費

第二十三條 2008年1月1日後,在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不實行自建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採取貨幣安置和統建優惠購房安置兩種方式,每户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安置。

住房安置對象按每人30平方米建築面積予以安置。

1個自然間的安置標準為15平方米建築面積。

第二十四條 徵地公告發布之日前,持有合法的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被拆遷房屋的徵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五條 在徵地拆遷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被拆遷的未轉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通過買賣、繼承、贈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人員,但在城鎮確無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人員,其房屋被拆遷後,住房補償標準按附表1的標準上浮50%給予補償,可以按照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定申請宅基地。

第二十六條 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拆遷户,其搬家補助費按户計發,3人以下(含3人)每户每次300元,3人以上每户每次400元,按2次計發搬家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選擇統建優惠購房安置的,搬遷過渡費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璧城街道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計發,青槓街道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計發,其餘鄉鎮按每人每月90元的標準計發。

選擇貨幣安置的,每人一次性發給400元搬遷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户口分別在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批住房安置對象,合併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在2個或2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有住房的,在徵地拆遷時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建安造價、綜合造價、多層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標準,均按縣統計部門公佈的農村徵地拆遷住房安置價格執行。

第二節 統建優惠購房安置

第三十條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統建優惠購房安置方式的,以户為單位,依據本實施辦法確定的應安置建築面積標準,以土地徵收時磚牆(條石)預製蓋價格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優惠購買安置房。

因户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

因户型設計限制,購買安置房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價補償給被安置人。

第三十一條 統建安置住房的户型建築面積為約30平方米、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種户型。

選擇户型以户為單位,1人户選約30平方米,2人户選約60平方米,3人户選約90平方米,3人以上户選約120平方米。

第三十二條 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優惠購房時,可申請增購1個自然間的住房,其價格按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計算。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城鎮户口,經審核在他處確無住房並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優惠購房時,可申請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1個自然間的住房,與原房主合併安置。

徵地公告發布之日前無法定婚姻關係或撫養(贍養)關係遷入且無住房的被徵地人員,以户為單位,可申請按住房安置標準以綜合造價購買住房;具有合法的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被徵地人員,以户為單位,可申請按住房安置標準以綜合造價購買住房。

徵地公告發布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城鎮人員,具有合法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且在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經住房安置方審核同意後,可申請按住房安置標準以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住房,超出規定面積標準的按多層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購買。

第三節 貨幣安置

第三十三條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在簽訂住房安置協議時一次性結算貨幣安置款。

(一)貨幣安置款額按多層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乘以每人住房安置面積標準計算,即貨幣安置款額=多層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每人30平方米建築面積。

(二)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該户可按規定增加1個自然間的安置面積,並以此計算貨幣安置款額;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城鎮户口,經審核在他處確無住房並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可按1個自然間的安置面積享受貨幣安置款,即貨幣安置款額=多層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15平方米建築面積。

(三)徵地公告發布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城鎮人員,持有合法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且在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經住房安置方審核同意後,按住房安置對象規定標準計算貨幣安置款額。

(四)貨幣安置對象購買住房時,按安置面積標準免繳房屋交易費用(不含相關税)。

第三十四條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文件的規定:“可以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單位修建住房,並由建設單位定向銷售給已進行貨幣安置的徵地農轉非住房安置對象,以滿足其住房需求”,建設定向經濟適用房,幫助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徵地拆遷住房安置對象解決購房問題。

定向經濟適用房建設所需土地採取劃拔方式供應給政府指定的國有公司,統一規劃修建經濟適用房,“定向限價”銷售給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徵地拆遷住房安置人員。

第三十五條 定向經濟適用房的户型分為四類:Ⅰ類(不超過30平方米)、Ⅱ類(不超過60平方米)、Ⅲ類(不超過90平方米)、Ⅳ類(不超過120平方米)。

徵地拆遷住房安置人員選購定向經濟適用房以户為單位,購房標準面積按該户安置建築面積標準計算。1人户只能選購Ⅰ類户型1套,2人户只能選購Ⅰ類或Ⅱ類户型1套,3人户只能選購Ⅰ類、Ⅱ類或Ⅲ類户型1套,4人户可以選購任一户型1套;5人及以上户可以選購任一户型,最多2套,且所選購房屋總建築面積不超過人均30平方米。

第三十六條 徵地拆遷住房安置人員購買定向經濟適用房的房價,參考多層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0%確定。

因户型設計超過該户安置建築面積標準的,由徵地拆遷住房安置人員參考定向經濟適用房所在街道、鎮鄉徵地拆遷住房安置多層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購買。

第三十七條 選購定向經濟適用房採取“先拆先購”原則,即在優先購房期內,在指定房源範圍內購房的先後順序依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並將房屋全部拆除的時間先後而定;在優先購房期後,沒有房屋可拆的安置人員方可購房。

徵地拆遷住房安置人員要求購買定向經濟適用房的,應在領取住房貨幣安置款時提出書面購房申請,由所在街道、鎮鄉和徵地部門對人員、面積、户型等事項進行審查,徵地拆遷住房安置人員持徵地部門的審查意見書與指定的國有公司簽訂購房協議,繳納購房款及按規定應繳納的相關税費。

第三十八條 定向經濟適用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定向經濟適用房交房後,結合建立基層羣眾自治組織,按照《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物業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指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

第四十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原徵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徵地補償安置,按照原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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