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鄉縣徵地補償實施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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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在現在在我們的生活中,政府開始大量的在徵收各個城市的土地,這也是為了能更好的提高人民羣眾的生活水平,那到底徵收土地是怎麼樣給農民補償的呢,那就來了解一下寧鄉縣徵地補償實施辦法有哪些?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寧鄉縣徵地補償實施辦法有哪些?

一、寧鄉縣徵地補償實施辦法有哪些?

(一)寧鄉縣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長沙市徵地補償安置條例》、《長沙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市政府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縣轄區內的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並設立徵地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徵地方案;

(二)發佈徵地公告並報市人民政府徵地辦公室備案;

(三)審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協調處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徵地補償工作:

(一)發佈預徵地公告;

(二)辦理徵地補償登記,並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公告;

(五)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報市人民政府徵地辦公室備案;

(六)按規定撥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

(七)責令限期騰地;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徵地補償工作。

各項目的徵地補償費用概算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但應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除外。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承擔下列工作:

(一)協助徵地補償登記、調查;

(二)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

(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徵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

(四)協助處理徵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徵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七條徵地補償費用總額的80%應當徵地公告發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徵地補償專用賬户,其餘部分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布前足額存入。未足額存入的,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

第八條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徵地年產值標準,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徵地年產值倍數,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另行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專項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直接撥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户,提高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一類水田徵地年產值標準的5倍計算。

第十條青苗、林木、水產品的補償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林地面積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套種作物從其高類計算青苗補償。

徵地範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該專業魚池的徵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養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釐米時,按照徵地年產值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取得縣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06年7月1日以後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

第十二條未取得縣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06年7月1日以後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認定:

(一)1987年1月1月以後興建的房屋,城市規劃區內一律以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依據;城市規劃區外的以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為依據。

(二)1987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未進行改擴建的認定為合法面積。

對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公告期間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複查,縣人民政應當組織國土、規劃、建設、房產部門審查後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徵收縣城規劃區內玉潭鎮、城郊鄉、白馬橋鄉、歷經鋪鄉及劃入經開區、金洲新區規劃範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實行貨幣安置;其它建制鎮規劃區範圍內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暫不實行貨幣安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其它地方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為主要安置方式。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農民,應當實行貨幣安置。

拆除非農業户和採取貨幣安置方式的農户的住宅,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房屋補償費、房屋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並由縣人民政府提供多層安置保障住房,購買安置保障住房的必須是被拆遷房屋的農户。購買安置保障住房以户為單位,由户主申請,經縣人民政府徵地辦公室審查後確定,購買面積為每人60平方米(包括分攤面積),購買價格按規定的標準執行,剩餘或超出規定購買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格找補差價。

第十四條拆除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方式的農户的住宅,應當支付房屋補償費、房屋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

拆除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方式的農户、需要重建的,原則上實行統一安置,線型工程和單獨選址項目等不具備統一安置條件的可採取相對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標按每人70平方米計算(包括生活小區的道路、房屋間距及其它配套設施用地),相對集中安置每户用地面積不能突破省、市、縣有關規定的標準;重建用地補助費用於重建用地的規劃設計、用地和報建手續、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建設等。重建用地補助費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徵地範圍內不能搬遷的室外生產生活設施、農業生產用房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包乾補償。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庫、按照原蓄水容積及規定的標準補償。

經批准的臨時建築,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按照建築結構的重置價格結合使用年限剔除殘值後補償。

第十六條拆除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給排子、燃氣等設施需要補償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後再給予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拆除企業房屋,按照規定標準予以補償。涉及生產設備搬遷的,按照設備的拆卸、安裝、搬遷台班的實際工作量計算;不能搬遷的,按照規定的標準包乾補償。

第十八條拆除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房屋過渡補助費按規定的標準執行。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按期拆遷騰地的,按期拆遷房屋獎勵費按規定的標準執行,逾期不予獎勵。

第十九條拆遷砂石聲、預製場、磚場,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包乾補償補助。

第二十條採取貨幣安置方式的農户的農用工具、牲畜,由農户自行處理,並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二十一條徵地範圍內墳墓遷移,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二十二條房屋補償標準、生產和生活設施補償標準、搬家補助費標準、過渡補助費標準和按期拆遷房屋獎勵費標準等,由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頒佈實施;並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現行補償標準附後)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村民住宅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補償、補助標準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經批准依法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其補償、補助標準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在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本辦公佈之日施行。2004年6月21日起實施的《寧鄉縣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寧政發[2004]18號)文件同時廢止。 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的,按原有規定辦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寧鄉縣徵地補償實施辦法有哪些?擬定徵收的方案、審批徵收的補償方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去做事,不能有一點隱瞞,讓羣眾要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所以在徵收的過程中,做到人人平等,這樣才不會引起各種的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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