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遷辦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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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社會的高速發展,總會因為一些公共利益需要拆掉一些老舊房屋,為大步前進的社會做出貢獻,但是,政府也會為彌補失去房屋的居民出台一些賠償措施,各地會因各地不同的情況有所差異。今天,本站網站將為您介紹“上海拆遷辦法”的具體內容。

上海拆遷辦法內容

上海市拆遷房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建設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處理拆遷房屋中的問題,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必須拆遷房屋時,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各項建設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要切實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儘量少拆房屋。必須拆除房屋時,應當儘量避免拆除質量較好的房屋。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四條 各單位因用地需要拆遷房屋,應在按照徵用土地的程序和審批權限的規定,向市城市規劃建築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申請用地時,一併辦理申請拆遷報批手續。

市規劃局在審核拆遷申請時,必須徵詢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區、縣人民政府在接到市規劃局“徵詢意見單”後,應通知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查明房屋及基地的產權和使用情況,並通知所在地公安機關嚴格控制户口的遷入。

第五條 市規劃局在批准拆遷房屋後,應即通知因用地需要拆遷房屋的拆遷單位,並同時通知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應即通知所在地公安機關停止受理拆遷範圍內的户口遷入。拆遷單位應當在批准拆遷後六個月內,在有關區、縣人民政府主持下,進行拆遷安置工作,妥善處理拆遷中的問題。各有關人民公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房管所以及被拆遷房屋户所在的工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做好有關拆遷工作。

對拆遷房屋的辦理情況和工作中的問題,由區、縣人民政府城建管理部門定期向市規劃局報告。

第六條 各單位在原址改建需要拆除本單位使用的房屋,應當按照有關建築管理的規定,向市規劃局申請建築執照,並辦理拆房報批手續。申請拆除的房屋,凡屬於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應當在辦理報批手續前,徵得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的同意。

第七條 各單位拆遷其他單位的房屋和市區(城鎮)居民、農村人民公社社員的住房,應當按照“先安置、後拆房”的原則,妥善安排被拆遷單位、居民、社員的用房,並且按照規定給予合理的補償。

對於拆遷房屋所需要的費用和物資,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的計劃,一併報批。

第八條 拆遷其他單位非居住房屋時,由拆遷單位和被拆遷單位雙方訂立協議;達不成協議的,由市規劃局裁決。市規劃局作出裁決後,被拆遷單位應當按期配合拆遷,不得藉故拖延。

城市改造的市政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需要拆遷其他單位的非居住房屋時,被拆遷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自覺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一般在單位內部或者系統內部做好調整安置。被拆遷單位確需擇地另建房屋的,應當經市規劃局審查批准,由拆遷單位按照原拆原建的原則,幫助被拆遷單位進行建設。被拆

遷單位需要擴大建築面積、提高房屋結構質量的,由被拆遷單位按規定報經負責審批該項工程計劃的主管部門批准,並負擔增加的費用和材料。

第九條 拆遷市區及郊縣城鎮居民住房時,由拆遷單位新建或者調撥適當的房屋,妥善安置被拆遷户。分配安置的房屋,屬於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或者單位管理的,由被拆遷户租賃使用,並按市房地局的規定按期繳付房租。

新建安置被拆遷户的房屋,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和規定的住房標準建造。

第十條 分配給被拆遷户居住房屋的面積,根據原住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地段、結構、質量、設備條件,家庭人口,原住面積等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置房屋的結構、質量、設備條件等和被拆遷户原住房屋類型相似的,一般按照被拆遷户原住面積予以分配。對從市中心建成區遷到市區邊緣地段的被拆遷户,分配的房屋面積可以酌情增加,但每人平均增加的居住面積不得超過一平方米。

二、用新建住房安置原住在棚户、簡屋或舊式里弄房屋內的被拆遷户,因新建住房輔助面積增加,設備條件改善,分配居住面積應當有所調整,其標準定為:

被拆遷户原有居住面積 分配給被拆遷户的居住面積 (平方米/人) (平方米/人) 安置房屋在市 由市中心建成區內 中心 建 成區 遷出安排在市區邊內,或在拆房 緣地段內的安置房原址和就近地屋段小於四基本維持原居四

住面積大於四小於七 四至五 五至六大於七小於十 五至六 六至七大於十小於十三 六至七 七至八

被拆遷户中,凡有在衞星城鎮工作的職工,應當積極動員該户到工作地區就近安置,按人口分配的平均居住面積可按上述規定增加一至二平方米。

三、用新建住房安置原來居住在老宅基內自有自用磚木結構房屋的被拆遷户,因新建住房輔助面積增加,設備條件改善,分配居住面積應當有所調整,其標準定為:被拆遷户原居住面積每人平均超過十三平方米、不到二十平方米的,分配新建住房的居住面積每人平均不得超過九平方米;原居住面積每人平均超過二十平方米的,分配新建住房的居住面積每人平均不得超過十二平方米。原居住面積在十三平方米以下的,可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被拆遷户中需安置住房的人口,以常住户口為計算標準。非常住户口符合下列等情況的,可以計入: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應徵入伍的現役軍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定居的);

二、夫婦一方支援外地單位工作的;

三、按規定户口報在大、中專學校的學生和報在本市工作單位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測人員;

四、未在當地成家的農村插隊和市郊農場的知識青年;

五、夫婦一方住在工作單位集體宿舍的。

第十二條 市區居民密集地段的棚户、危險房屋,按照批准的地區規劃進行改建時,對原居住户的安置房屋應當在全市範圍內統籌安排。對於遷出改建地區安置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標準分配住房。對於原居住户要求就地用新建住房安置的,原有居住面積每人平均小於四平方米的,一般按照原有居住面積予以分配;大於四平方米的,一般按照四到五平方米予以分配。

第十三條 拆除市區和郊縣城鎮的單位和居民房屋的補償辦法,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房屋,凡新建安置房屋產權按國家規定交給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不另行補償;新建安置房屋產權不交給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應當按照市房地局規定的標準進行估價,補償給房地產管理部門。

二、集體所有制單位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房屋,應當按照市房地局規定的標準進行估價,補償給房地產管理部門。

三、各單位拆除市區和郊縣城鎮居民的私有房屋,應當根據房屋建築的面積、結構、質量和使用情況,參照市房地局規定的標準進行估價,由拆遷單位補償給房主。

四、各單位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代理經租的房屋和落實政策需發還房主的私人房屋,以及其他按國家規定應當補償的房屋,均參照市房地局規定的標準進行估價,由拆遷單位補償。

第十四條 批准拆除的單位非居住房屋和居民住房,凡屬未經市規劃局或區、縣城建管理部門批准搭建的違章建築,一般不予補償,也不計算房屋的面積。

第十五條 拆除私房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代理經租的房屋舊料,一般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向拆遷單位收購,用於房屋維修。拆遷單位如確需自用,可在徵得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後,自行處理。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房屋,凡已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補償舊房價值的,其拆房舊料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價收購;未補償舊房價值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無償收回。

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拆遷單位對回收、收購的拆房舊料,應當加強管理,妥善利用,防止散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私賣、私分。對違反者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由此可見,“上海拆遷辦法”是十分具體十分詳細的,涉及到了應該涉及的所有方面,包括拆遷標準、補償內容等等等等。但是,也由於篇幅過長,很多人可能並沒有足夠耐心通讀全文,導致一些一因誤解或理解不全面而產生麻煩,因此,一個專業的律師將幫助您更好的得到您該擁有的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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