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市徵地拆遷安置辦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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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市徵地拆遷安置辦法

安寧市徵地拆遷安置辦法內容

《安寧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已經2009年6月11日安寧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9月9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寧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雲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試行)有關事項的公告》、《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公告實施雲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試行)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公告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徵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與本辦法相沖突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徵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和安排部署。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統籌擬定徵地方案及用地報批工作;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負責徵地前期工作;市建設局負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被徵地人員的户籍管理工作;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人員的社會保障等工作;市民政局負責審核被徵地人員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是否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都可以納入城市低保範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徵地過程中的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具體實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中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經批准徵收(用)土地的單位(以下簡稱徵地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徵地補償費。

第五條 徵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構築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青苗是指尚未收穫的農作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管線、水渠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佔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七條 徵收、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用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雲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試行)有關事項的公告》、《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公告實施雲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試行)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公告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結合安寧市實際,按照各鎮(街道辦事處)確定的村民小組所在區域類別的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不分水田、旱地,不進行補償倍數增減修正進行補償,實現同區域類別內同地類補償價格相同,實現同地同價(詳見附件1《安寧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及區域分類表》)。

第八條 徵收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按下列計算:

(一)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

1、耕地、園地、其他農用地統一按被徵地村社所在區域中的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2集體建設用地參照全市統一年產值平均值標準執行;

3林地按13000元/畝補償(不含林木補償費)。重點項目建設(例如水庫、軍事設施、公路、鐵路、電網等)控制範圍內林地不適用此標準;

4未利用地按10000元/畝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按如下標準補償:

1菜地:3300元/畝(指商品菜地,其它菜地參照水田標準)

2水田:1550元/畝

3旱地:1500元/畝

(三)地上構築物及附着物補償標準

1地上構築物及附着物按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中介機構評估的標準協商補償。

2林木補償以上級審核批准的材積為基數,以實施採伐行為前三年市場同類價格的平均數為計算標準計算;經濟林木補償按照《安寧市經濟林木補償標準》執行(詳見附件2《安寧市經濟林木補償標準》)。

3基礎設施建設(公路、鐵路、電網、管道等)按照《安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寧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徵地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辦法〉(暫行)的通知》(安政發〔2008〕48號)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 按照《安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安寧市城市總體規劃》,需按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補償為:收回行政劃撥土地的,按當時辦理行政劃撥土地手續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憑發票)加上同期銀行最高貸款利息,對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收回國有出讓土地的(出讓土地已繳清相關税費),按土地評估結果進行協商後對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第十條 因搶險救災或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由臨時土地使用者與村組簽訂臨時用地合同,約定土地用途。申請臨時使用土地,佔用非耕地的,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耕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上報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審批;佔用基本農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不超過二年,每年補償標準按所處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計算。使用土地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應按合同約定恢復土地原狀。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租、出讓的土地、荒山,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贖回使用權。在贖回時只限第一承租人和受讓人,轉租、轉讓的第三者的利益補償,由第一承租人和受讓人與第三者利益人協商解決。

(一)贖回承租、受讓的土地、荒山,根據《安寧縣有償出讓集體荒山使用權實施辦法》(安政發(1994)62號)和《安寧縣有償出讓集體荒山使用權合同書》的規定計算贖回補償。

承租的土地、受讓的荒山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已辦規劃、用地手續的,按評估價經審核確認給予補償,未辦規劃、用地手續的視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二)荒山開發開墾費用(土地平整費、魚塘開挖費)按評估機構評估價經審核確認後補償。

第十二條 徵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為妥善安置被徵地村民,將徵地補償費(扣除青苗費、魚塘補償、林木補償給所有者後的餘額)的70%兑付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30%支付給土地被徵用集體經濟組織,專款用於被徵地村民的社會保障和安置。

第十三條 所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應設立財務專户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補償費使用時應徵得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用途等情況均應及時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取消在徵地過程中預留10~15%安置用地的方式。

第十五條 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徵地拆遷人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拆遷程序,規範拆遷行為,做到以人為本,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評估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評估中介機構,按房屋及附屬物的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補償。評估機構應對評估結果按户進行公示,接受拆遷當事人的監督。拆遷當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評估機構進行復核。

第十七條 拆遷範圍內的被拆遷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持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等相關證件進行登記。由於歷史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證件的,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拆遷人根據登記審查情況進行張榜公佈。

第十八條 經審批到期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未到期的臨時建築依據評估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 住房安置方式:

1城鄉規劃區內的被拆遷户,採取統建單元樓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

2城鄉規劃區外的被拆遷户,採取劃地建房或貨幣補償安置,劃地建房由所在鎮(街道辦)根據村鎮規劃的要求,統一規劃、統一安排、公共基礎設施統一建設,一次性補助10000元/户的水、電、路等公共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條 住房安置對象:

1徵地拆遷公告前,在項目拆遷範圍內具有常住户口、房屋和土地的人員(以派出所登記為準),包括在外就讀學生、現役軍人(現役軍官除外)、服刑勞教人員。

2在徵地拆遷安置期間返回的失蹤人員。

3安置期間簽訂搬遷協議後死亡的人員(只給予貨幣補償,不享受單元樓安置或者劃地建房安置政策,補償費由死亡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二十一條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單元樓安置的,按人均15平方米(不計價格)的標準予以安置。每人超過安置標準面積1~10平方米以內的,按市場價的50%購買;11~20平方米以內的,按市場價的80%購買;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場價購買。單元樓安置樓層係數按有關規定計算。

第二十二條 住房安置以確認的婚姻關係按户享受住房安置政策;未成年子女或年滿60週歲以上的單身父(母)隨其父母或子女登記安置;成年子女可單獨登記,按單身户安置;父母健在,子女已成家的,可根據雙方意願,單獨登記或合併登記安置;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一個住房安置人口;拆遷公告發布後離婚的只能合併登記安置。

第二十三條 因拆遷需要實行臨時過渡的,鼓勵被拆遷人採取自行過渡房的方式過渡,自騰空現住房至新房交付3個月止,過渡費每月每人按城鎮居民最低收入家庭房屋租賃補貼計算(以市建設局每年公佈補貼標準為準),由拆遷人安排臨時過渡房過渡的,不享受臨時過渡費。

第二十四條 徵用農村集體土地,需要進行住房安置的,拆遷人應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每人每次400元,每人最多按兩次計算。直接入住安置房的,搬家補助費只計算一次。

第二十五條 選擇單元樓安置,拆遷人按拆遷時的物業管理費標準,以人均35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發放三年的物業管理費,由住房安置對象按標準自行繳納。配套費、住房維修資金由住房安置對象自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 拆遷補償協議一經簽訂,拆遷人即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費用總額70%的補償款,剩餘30%補償款待房屋騰空或拆除經驗收後15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七條 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搬遷的,給予拆遷安置獎勵。在拆遷公告期限1~10天內搬遷的,獎勵房屋及附屬物補償總價格的10%;11~20天內搬遷的,獎勵房屋及附屬物補償總價格的5%;超過20天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拆遷當事人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書後,應共同遵守和履行。原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權屬證書應交到有關部門註銷。對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或不履行拆遷協議影響拆遷工作的,拆遷人將申請依法強制拆遷。

第二十九條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支付安置補償費80000元/人,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有房產無户口無土地的,按房屋評估價給予補償,不享受一次性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條 徵用土地涉及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可以納入農村居民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享受三年每人每月190元的生活補貼:

1完全失地的;

2入住單元樓的;

3户口管理納入城市居民的。

第三十二條 16週歲以上(含16週歲)至60週歲(女55週歲)以下的安置對象參加統一組織的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取得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證》的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報銷一次1300元以內的培訓費,費用由市、鎮兩級財政各承擔50%。

第三十三條 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按國家相關扶助援助政策給予税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方式促進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推薦就業。

第三十四條 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政策引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方式。本市轄區內被徵地年滿18週歲及其以上人員,根據自願的原則,參加昆明市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範疇。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納入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保障範圍:

(一)已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二)依《兵役法》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的;

(三)已參加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

第三十六條 被徵地人員參保以村(居)委會或村(居)民小組為參保單位。被徵地人員按照自願參保的原則,有參保願望,符合參保條件的,報鎮、街道辦事處審查後,由國土資源、農業部門依據徵地和土地承包情況進行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由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併發給《昆明市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

第三十七條 被徵地人員按照昆明市的當期繳費標準參保,個人(集體)繳納40%,政府給予60%補貼的辦法。

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水平的提高,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相關政策將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八條 被徵地人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為領取基本養老生活費的起始年齡。月享受基本養老生活費300元,由昆明市和安寧市兩級政府負責承擔。

第三十九條 被徵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出現第三十五條規定或移居出國等情形的,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個人賬户中的餘額(含本、息)根據個人意願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參保人死亡的,其親屬須向參保當地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死亡證明,從其死亡的下月起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辦理有關手續後,其個人賬户中的餘額(含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合法繼承人。

第四十條 被徵地後由農村居民户口轉為城市居民户口的人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按家庭收入計算,人均月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四十一條 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及條件按《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安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9日起施行。國家、省、昆明市有新規定的,遵其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相關規定執行的,不受本辦法約束。

綜上所述,關於安寧市徵地拆遷安置辦法,是為了更好的保障農民的權益,促進經濟的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是值得其他省市借鑑學習的。本辦法自2009年9月9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相關規定執行的,不受本辦法約束,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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