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地批文幾年作廢

來源:法律科普站 8.92K

2年。

政府徵地批文幾年作廢

1、《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2、《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7號)第(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3、《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國土資發〔〕106號)第一:“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自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該部分土地的農用地轉用失效,並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