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批文報批前 - 需要被拆遷人確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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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批文報批前,需要被拆遷人確認嗎?

徵地批文報批前,需要被拆遷人確認嗎?

不需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作出徵地的決定時,是不需要被徵收人確認的,制訂徵地方案後,就可以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批通過後就能徵收土地。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徵地拆遷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1、徵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範

2、徵用土地公告不規範

徵用土地公告是徵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徵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徵用土地公告,二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3、不告知聽證權

4、調查工作不細緻

5、補償、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在現實徵拆工作中,有的徵地補償費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額到位。有的拆遷項目,拆遷户將房屋拆除後,在過渡房內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還未出來。

事實上,政府為了發展社會公共項目所作出的徵地決定亦或者是制定的徵地方案,作為被拆遷人來説可以有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是徵地不是必須要當事人同意才能開展下去。如果其他人都同意,只有某一位被拆遷人不配合拆遷,政府可以採取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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