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原拆原建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1W
農村宅基地原拆原建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2017年農村宅基地原拆原建新政如何呢?

一、完善土地徵收制度,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探索制定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政策解讀: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是現實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卻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建設等。而在對農民補償方面,國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加起來,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如果按照農業種糧的用途進行補償,按一畝平均毛收入1000元來算,每畝30倍才3萬元,可被徵收後建成樓房,一平米就要賣5000元!
  二、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範圍途徑。
  政策解讀: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賣地,可是土地資源終歸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擴張過程中需要併入一些周邊的農村,這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類似於村辦企業、工廠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入市制度,並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利用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户農民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