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局對宅基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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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局對宅基地的管理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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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行使


《物權法》第ll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第153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154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155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12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

登記手續。

第44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井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有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審核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使用權上房屋買賣的條件限制是僅限於同村或者同集體的人進行購買,也就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如果是賣給了城鎮户口的話不受法律保護。而且農村的房屋買賣是需要經過村委會的書面同意的,並且房屋買賣的時候肯定要辦理房產證跟土地使用證的過户的,所以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買賣條件的人肯定過户都沒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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