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中職務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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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中職務作品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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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我國實行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作品一旦創作完成,著作權就即刻產生,不需要去履行任何手續。但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仍是法律授予的權利,為了維護國家主權、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有一些作品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諸如煽動叛亂、有傷風化、宣傳迷信方面的作品。2.不適於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包括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實事新聞;曆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上述作品需要儘快為公眾所知,如予以保護,則嚴重地妨害國家機關執行公務,損害社會利益,故不適於著作權法保護。3.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外國人的作品。著作權法為國內法,為維護國家主權原則,不滿足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的外國人作品,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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