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郵電科研成果、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鑑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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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郵電科研成果、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鑑定辦法

郵電部郵電科研成果、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鑑定辦法

為了使廣大羣眾的革新創造和科學研究的成果,經過鑑定,及時地得到推廣應用,促進郵電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和工業產品的定型投產,以適應郵電通信現代化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79]郵科字876號

頒佈時間:1979-12-01

實施時間:1979-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使廣大羣眾的革新創造和科學研究的成果,經過鑑定,及時地得到推廣應用,促進郵電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和工業產品的定型投產,以適應郵電通信現代化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切郵電科研成果、新產品、新工藝,都必須經過鑑定。鑑定合格後才能投入生產,推廣應用。

重大的應用性研究成果,應分階段,嚴格地進行鑑定。科學研究成果經鑑定合格以後,才能進行生產樣機的試製;生產樣機要進行試用、中間試驗或擴大試驗;中間試驗或擴大試驗的成果經鑑定合格後,才能投入生產或推廣應用。

一切郵電新產品、新工藝鑑定前都必須經過試用,證明符合使用要求後才能進行鑑定。

第三條 理論性研究成果,主要採取學術評議的方式或結合論文審查進行鑑定。

應用性研究成果中包括理論性研究成果部分,在鑑定時還應從學術上進行評議。

第四條 鑑定合格的成果,由組織鑑定單位發給鑑定證書(鑑定證書格式附後)。

第五條 產品鑑定定型投入生產後,任何單位未經上級批准不得改動各項技術指標。

第六條 科研成果及新產品的技術鑑定,以批准的科研、新產品試製計劃中的所列項目為主要對象。

在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羣眾運動中創造的成果,亦為鑑定的對象。

凡是工廠、企業過去未曾採用過的新的生產方法,而在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節約原材料等方面有顯著成效的,都為新工藝鑑定範圍。

第七條 郵電科研成果、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鑑定,按項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的大小,分為國家鑑定、部鑑定和基層鑑定三級。

第八條 對需要由國家鑑定的重大項目,由部報請國家科委或國家經委組織鑑定。具體事宜由部科技局負責辦理。

第九條 凡是列入國家項目和部定項目的科研成果及新產品新工藝都要組織部級鑑定。部級鑑定的項目,都必須在基層鑑定合格後,才可申請部級鑑定。部級鑑定分別由各有關單位組織鑑定。報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審定核發鑑定證書。分工如下:

(一)部科技局負責組織鑑定的項目:

1.國家重點項目和重大通信系統的科技成果,

2.重大創造發明的成果,

3.通信網中各專業間的接口設備,以及與其他通信網的接口設備。

(二)工業局負責組織各郵電工廠、各工業公司的新產品試製、新工藝的技術鑑定,重要郵電通信設備的定型鑑定由郵總、電總會同工業局組織鑑定。

(三)部委託各研究院負責本院及所屬各研究所科研成果的鑑定。

(四)基建局負責設計院和各郵電工程公司的科研成果的鑑定。

(五)人教局負責組織郵電院、校的科研成果的鑑定。

(六)凡省、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所屬單位承擔的部定項目的鑑定,由各省、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會同部內有關局組織鑑定。或由各省、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組織鑑定。

第十條 基層鑑定分別由工廠、研究所、郵電企業等基層單位自行組織鑑定。基層單位自定項目鑑定後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需要上級鑑定的項目,向上級提出申請。部定項目基層鑑定後報部有關局組織部級鑑定。

第十一條 技術鑑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技術任務書、技術要求及其他有關試製任務的文件或付本。

(二)按設計製造完成的正式樣機或樣品。

(三)樣機研究試製的全套設計文件、工藝文件以及測試記錄、試用報告和技術經濟指標分析等。

(四)中間試驗報告。

第十二條 鑑定報告的內容:

科研成果、新產品、新工藝鑑定後,應寫出鑑定報告,報告應在鑑定委員會(或鑑定小組)會上通過,並由鑑定領導成員簽字。鑑定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鑑定項目的研究試製過程和鑑定簡況。

(二)鑑定測試結果和分析意見。

(三)鑑定結論必須明確下列內容:

1.是否達到原定技術經濟指標要求;

2.明確是否可以定型或初步定型的結論;凡肯定成效能投入小批試製,在一定範圍使用的,可作出初步定型的結論;在技術上、經濟上已能滿足成批生產或普遍推廣使用要求的,可作出定型的結論。

3.存在問題及其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鑑定時根據具體情況組織鑑定委員會或鑑定小組,委員會或小組的組成和鑑定工作的進行,都必須放手發動羣眾,採用研究、製造、使用部門三結合,單位內外結合,領導幹部、工人和技術人在三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十四條 鑑定中必須本着嚴肅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態度,鑑定測試所用儀表,必須經過有關計量單位校準。

第十五條 經鑑定合格的成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組織鑑定單位擬定密級,向部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部批准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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