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税務部門辦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工作的幾項具體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7.15K

關於税務部門辦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工作的幾項具體規定

關於税務部門辦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工作的幾項具體規定

根據國務院“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和財政部“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現對税務部門辦理這項工作的有關事項具體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2-12-31

實施時間:1982-12-3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 掌握國家能源重點建設基金(簡稱“基金”,下同)徵集情況。

根據各級政府分配的“基金”徵集任務,税務部門要積極開展工作,努力完成徵集任務。要按月檢查“基金”收入進度,按季分析收入快慢原因和政策執行情況,提出完成徵集任務的措施,併發出檢查收入情況通報。各省、市、自治區税務局應於每個季度終了後的二十日內税務總局報送“基金”徵集情況檢查報告。

二、 建立“基金”徵集入庫和會計核算制度。

1.“基金”徵集入庫要用專用繳款書。凡是應當交納“基金”的單位,不論其交納“基金”多少,一律自行填開“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專用繳款書”(簡稱“專用繳款書”,下同),在規定的期限內,直接向當地金庫(開户銀行,下同)交納,由金庫辦理“基金”劃轉入庫手續。

2.徵集的“基金”收入,要按照規定的預算科目入庫。罰金收入,屬於哪一個“基金”項目,就隨哪一項“基金”收入入庫。

3.“基金”收入要單獨進行會計核算,基層税務機關要建立“基金”收入帳簿(帳簿格式由各省、市、自治區税務局擬定),根據金庫退回的“專用繳款書”回執聯和金庫的收入統計表,及時核對,按照預算科目按日彙總記帳,按旬小結,月終結帳。根據會計帳簿,編報電旬、月報和會計報表,及時、準確地反映“基金”收入情況。各省、市、自治區税務局向税務總局報送的電旬報和電月報,應分別於旬後四日內和月後五日內報出,電報內容,只報“基金”收入總數;會計年報

表於年後二月底報出。 會計月報表表式由各省、市、自治區税務局自定。

電旬、月報和會計報表的收入數字,均按本期“基金”實際入庫數編報。

4.有關“基金”的對帳簽證、退庫、科目更正和通過銀行扣款等事項,按照中央金庫條例施行細則及有關文件的規定辦理。

三、 編報“基金”收入統計月報表。

1.為了及時、系統地蒐集、整理和分析“基金”收入情況的有關資料,各省、市、自治區税務局要按月編報“基金”收入統計月報表,於月後二十五日內報送税務總局(統計口徑範圍説明表附後)。

2.“基金”收入統計月報表的資料來源,主要是根據金庫退回的“專用繳款書”回執聯。基層税務局機關應當設置“基金”統計台帳。按照預算科目和“基金”統計月報表項目的要求,按日彙總登記,月份終了據以編報統計月報表。

3.有關已交和欠交“基金”的户數和金額,應當按照統計月報表規定的項目,按月統計上報。

四、 加強“基金”票證管理。

1.“專用繳款書”是交納“基金”單位的交款憑證,又是會計的原始憑證和統計的原始資料,各省、市、自治區税務局要按照票證管理辦法,妥善管理。要嚴格領發手續,建立票證帳簿,按期編報專用繳款書的領發、用存報表。

2.“專用繳款書”式樣由財政部税務總局統一制定,各省、市、自治區税務局按照式樣,自行印製,分發使用。

3. 有關“基金”退庫、科目更正、通過銀行扣款以及罰金等憑證,可使用各地現行的收入退還書、科目更正通知單、扣款通知書和罰金收據。

五、 本規定如有不盡完備的地方,各省、市、自治區税務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並認真貫徹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