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證明要求有哪些 - 我國對病假有哪些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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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證明要求

病假證明要求有哪些?我國對病假有哪些具體規定?

1、需要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包含以下事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診斷被檢查者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寫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複查時間。

2、疾病診斷證明

患者姓名 年齡 性別 門診號/住院號

診斷名稱

病情介紹(主訴、診療經過,療效、目前狀況等)

醫生建議(指後續治療措施,病休、康復治療建議等)

醫生簽名 日期 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專用章

二、關於出具病假證明的有關規定

病假證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出具病假證明是法律賦予醫療機構及其執業醫師的權力和義務。為加強病假證明管理,規範醫師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醫療機構病假證明管理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1、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依法執業註冊的專業人員,可按照規定簽署與自己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相關的病假證明,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病假證明。

2、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後,方可簽署病假證明,並在患者病歷中記錄相應的診療情況。病假時間必須同時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記錄中。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3、醫師開具的病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蓋章有效。因疾病治療須建議休假的,原則上,急診開具病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需經科主任審批、簽字)。病假證明的病休建議僅供患者及其單位參考。

4、各醫療機構設置專人負責審核、敲章、登記等工作。在審核時必須同時查看門(急)診病歷或者出院記錄,審核通過後給予蓋章確定。詳細記錄開具病假證明的醫師姓名、所在科室、患者姓名、所在單位以及年齡、性別、疾病診斷、病假天數等情況,以備查詢。

5、嚴禁不見患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出具病假證明。對不按《執業醫師法》規定要求出具證明,由醫療機構按醫院有關規章制度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市衞生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綜上,我國勞動法雖然賦予病假相關福利,保障當事員工的合法權益,但是為了防止少數員工惡意鑽空子,所以也設定了相關病假證明要求。如果我們確實有審請病假的需求,則可以按照我們上文的要求到正規醫院開具符合規定的病假證明,享受相關待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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