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合長期病假理由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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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在工作中請假是我們誰也避免不了的,特別是對於病假,這個是誰也沒有辦法防止的,那麼適合長期病假理由有什麼?對於長期請病假我想是哪個單位也沒有辦法做到的,畢竟單位不是福利機構,但是也可以和單位商量,在你調養好了再來上班,或者到醫院開證明是什麼病是要長期請假,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適合長期病假理由有什麼?

一、適合長期病假理由有什麼?

職工請病假,應當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需要停工治療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

可以休多少天,由執業醫師根據病情確定,但門診醫師一般一次只可以開7天以下,主任醫師和科主任只可以開15天以下。職工病假期滿,疾病未好,需要繼續停工治療的,經執業醫師診查之後出具本集團繼續請假。

用人單位不是社會福利機構,任何疾病均不可以休長期病假。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審核批准。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鑑定,經企業行政批准。

綜合上面所説的,病假對於現在的單位來説短期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一個單位也是需要正常運作的,不可能把這個位置總空在哪裏,沒有人去處理手上的工作,因此對於適合長期病假理由有什麼?這就要看你是怎麼與用人單位商量的,用人單位準許的話,才可長期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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