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請病假算曠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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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婦請病假算曠工是否合法?

孕婦請病假算曠工是否合法?

孕婦請病假算曠工是不合法的。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孕婦是可以享受保胎假產前假的,也就是説不需要長期請病假

保胎假。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1982年,現在有效)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這個文件雖然當時針對的是國有企業,但是現在企業都在參照這一精神,對於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胞胎休息的,可以請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處理。

二、產前假。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2條規定,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產前假2個半月。請產前假期間,應作出勤對待;未請產前假的,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安排夜班,給予正常上班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請產前假的條件有三個,即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准。

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作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所謂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國家規定產假90天,是為了保證產婦恢復身體健,因此,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此外,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晚育者產假可以適當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如上海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對於孕婦來説的話,它是有一定的假期的,所以並不需要額外的來進行請假,如果説因為孕婦在懷孕期間被單位算作曠工予以辭退的話,這種做法肯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並且需要對於孕婦進行經濟賠償,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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