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女職工孕婦請病假最長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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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企業在僱傭員工的過程中,含有職業歧視,很多的房地產公司、工廠都在所見女性員工的比例,而在職業歧視中未婚女性也成為歧視的原因之一。主要的原因是未婚女性面臨生育的問題,會給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孕婦請病假最長多久,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單位女職工孕婦請病假最長多久

一、病假的含義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佈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二、孕婦請病假最長多久

懷孕期間病假沒規定期限,但是休病假要有醫院診斷證明,並且按單位規章請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計算工資孕婦請病假最長多久

(1)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單位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開除

女性隨着社會的發展,參與社會勞動的比例越來越大。但是女性因為生育問題和中國傳統觀念中應該對家庭付出更大的精力的限制,很多的職業女性,職業發展受到很多的限制,甚至不予錄用。孕婦請病假最長多久,會不會被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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