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是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工資一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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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是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工資一樣麼?

一、在單位是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工資一樣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説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所謂臨時工應該説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係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二、如何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

1、在立法上,建議儘快適應經濟生活的需要,構建完善的僱傭關係法律體系,使其既有利於對僱員利益的保護,又有利於僱主加強對其僱員的監督和指導,維護社會交易的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2、要積極推進責任保險制度的健全,設立僱主責任保險,即承保僱員在執行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或依僱傭合同規定應由僱主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並明確規定僱主為僱員辦理責任保險是必盡的義務,否則不得開工或營業。

3、要藉助村委會、居委會、司法所以及電視、廣播、報刊媒體等手段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切實提高僱員和僱主們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使他們能夠做到安全勞動,儘量減少事故的發生,即便因工受害時也能得到合理地賠償,使各類僱傭活動能夠健康有序地進行。

4、審判機關應當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妥善處理此類糾紛,如採取優先審判的措施,為此類糾紛案件開通“綠色訴訟通道”; 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確實有困難的當事人給予訴訟便利;在審判實踐中堅持以案講法,做好普法教育工作,增強僱員的維權意識。

綜上所述,在很多大型國企或者事業單位裏面,會存在一定數量的臨時工,他們在同樣的崗位上付出的勞動一樣多,其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企業不得對其歧視或者減少福利待遇。臨時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其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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