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補籤勞動合同 - 雙倍工資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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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補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怎麼回事?

隨着現在的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變得越來越複雜,大多數勞動者在面對各種各樣的合同的時候,總是會生出各種各樣的煩惱,現在本站小編就關於“補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問題為大家介紹一些相關內容。

一、關於補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問題

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籤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1、若已經補籤籤勞動合同,則無法要求雙倍工資;

2、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試用期內也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問題,雙倍工資的請求訴訟時效是逐月失效的。雙倍工資時效性是從員工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後一年內。實踐中是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發工資之日起開始計算一年的訴訟時效。

3、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關於補籤勞動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的問題

在實踐中,常常會出現這樣的情形,用人單位在開始時雖然未在法定期限內與勞動者簽訂或者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但是過了一段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了一份勞動合同。那麼,後來補籤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否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呢?分兩種情況來看。

1、補籤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此時只要滿足法定條件且在申訴時效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

2、補籤後的期限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此時能否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實踐中有分歧。一種觀點認為,雖然開始時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簽訂或者續簽合同,但在事後用人單位已經補籤,而且將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蓋,勞動者也並未因此而遭受經濟損失,合同已經補籤,立法目的達到,再行雙倍罰則過於嚴苛,且補籤時勞動者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支付雙倍工資權利的放棄。因此,用人單位不需再承擔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另外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是既定的違法事實,事後的補籤或追認行為只是使得用人單位不再受雙倍工資的責難,但並不能豁免其之前違法行為所產生的責任。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但仲裁實踐中各地各仲裁委或法院做法不一。筆者建議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要求補籤時向其主張雙倍工資,若協商不一致,即使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對於關於“補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這個問題,希望勞動者們能特別重視訴訟時效,想辦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補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問題上面,要特別注意勞動合同上的條款。最後,如果大家對這個問題還存在疑惑或者其他法律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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