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怎樣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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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達成合作時,人們往往會簽訂協議以及合同,其中包括保證金的返還就由相關的約定。那麼什麼是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怎樣約定?這就涉及到本文的知識要點,下面就由小編帶領廣大羣眾一起討論相關為題,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怎樣約定?

一、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怎樣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保脩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在合同中對保脩金約定常見的問題主要有合同條款及附件約定相矛盾,將保修期滿作為返還保脩金的條件,以及隨意更改經過招投標程序所訂合同對保脩金的約定等。

因此,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保脩金的返還建議約定為:“保脩金在工程竣工2年後七個工作日內返還。”,不要約定為“保修期滿後返還”,因為法律規定的工程保修期最長為建築主體設計使用年限。同時,在返還時是否支付利息也需要明確約定,防止發生爭議。另外,由於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不得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合同。因此,如果雙方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而更改保修期將是無效的。

二、什麼是質量保證金

在實踐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脩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所謂質量保脩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保脩金與施工質量保證金這兩個概念,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法律屬性卻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屬有效行為。後者無法律依據,等於變相的墊資施工。因而屬於非法行為。兩者法律屬性的不同。因此處理時就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

在現實生活中,人與人意見的合作往往伴隨着利益,也就存在一定的問題。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又時就會在簽訂合約時註明,以便得到保障。其中有關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這一問題就最為常見。以上的希望大家還沒有,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大家前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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