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温補貼發放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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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青海市民不難發現,國家出台一些政策之後,青海政府會根據地方實際情況作出調整。比如説高温補貼政策,國家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青海政府需要結合實際然後作出符合地方的補貼政策。那麼,青海高温補貼發放標準是什麼呢?

青海高温補貼發放標準是什麼?

一、青海省高温補貼發放標準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温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温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温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温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温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

4、高温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温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温津貼的範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温度達33℃以上的人羣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説,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温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温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貼。而高温天氣下,工作場所温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温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5、 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税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專家表示,全國沒有統一的高温津貼標準,各省份基本上是根據各地的自身情況來制定高温津貼標準的,經濟發達的省份可能補助就稍微高點。國家應嚴格查處高温違規施工和拒不發放高温津貼的行為。

總的來説,青海人民可以在每年的6月到10月領取高温補貼,最高達到150元。勞動者領取高温補貼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企業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發放高温補貼,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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