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童工非工傷怎麼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一、童工非工傷怎麼賠償?

對童工非工傷怎麼賠償?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這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從青少年健康成長角度考慮的,不存在管理性和生效性之爭,違反則為無效。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工傷認定,應理解為合法有效勞動關係範疇的概念,不應適用於無效勞動關係。從計算賠償損失數額上考慮,童工傷亡應選擇非工傷賠償。童工傷亡不按勞動法律關係的工傷理賠,按一般人身損害的民事法律關係予以賠償,將獲得更大權益的法律保護。

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治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補償。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企業非法使用童工受到什麼處罰?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綜上所述,企業使用童工是非法行為,如果童工幹活中發生事故造成傷殘,企業要承擔全部賠償。企業和童工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及社保關係,不能按照工傷待遇處理。企業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給童工及家屬賠償損失。另外,企業還會被勞動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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