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繼續上班是否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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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繼續上班是否受法律保護

在平時的工作當中,如果員工遇到工傷以後,其實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以工傷的原因將員工本人進行辭退的。除非員工的工傷已經切實的影響到了本人的勞動能力,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合理的解除勞動關係。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工傷認定後繼續上班是否受法律保護?

一、工傷認定後繼續上班是否受法律保護?

工傷認定後,工傷職工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仍然應當繼續在工廠工作。其中停工留薪期期間勞動者不需要上班;如若構成一至四級傷殘的,勞動者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保留勞動關係。

工傷賠償標準是由《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的。除五至十級傷殘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需要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為前提獲得外,是否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會影響其他工傷待遇賠償標準。

二、工傷認定需要什麼材料?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

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員工遇到工傷以後,不影響自己的勞動能力,而且也沒有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還可以繼續在單位進行上班。但是,一般在現實生活當中基本在遇到工傷以後,為了用人單位和自己方便通常都不會在繼續在原單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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