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到期沒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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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到期沒做怎麼辦?

日常工作中往往會出現一些突發情況,導致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受傷,或者某些行業長期不規律的工作特性會帶來一些“職業病”。但是很多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或因為法律意識淡薄或因其他原因,工傷認定到期沒做,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是不是就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待遇呢?下面我們來談談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工傷保險的定義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賠償保險,是指職工因工而致傷、病、殘、死亡,依法獲得經濟賠償和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由國家強制設立的,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保險費,在出現職工職業傷害時,由保險經辦機構向職工賠付保險款。

二、工傷認定時間及特殊情況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説明:“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表面:“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三、工傷認定到期沒做還可以如何處理?

由於工傷保險賠付是基於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的發生,其實質都是基於某一侵權行為的發生。從法理上説,一方面,工傷職工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法規請求工傷保險賠付,另一方面又可以根據侵權行為法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從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及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來看,工傷職工可以同時享有工傷保險請求權和民事賠償請求權;《工傷保險條例》也取消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不能兼得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從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有的是正面規定工傷職工同時享有工傷保險請求權和民事賠償請求權,有的未作規定,但均未從實體上否定工傷職工的民事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解釋為是一種程序性的規定,即當出現工傷事故時,受害職工應當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按《工傷保險條例》無法獲得賠償時,才能按民事侵權進行處理。也就是説,超過時間未做工傷認定,那麼我們仍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按民事侵權處理。

由此可見,如果遇到工傷認定到期沒做的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雖然不予認定工傷,但在訴訟時效期內我們可以從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層面上來保障自身的權益。當然,工傷認定越早越好,及時處理才能夠最大程度的得到相應的理賠,培養法律意識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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