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認定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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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傷認定辦法是怎樣的?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難免會發生一些交通事故,這樣將會對被害人的家屬從心理上,生理上造成嚴重的傷害,不計其數的交通事故讓人感到心酸,一些肇事者逃逸的新聞常常會有所耳聞,時常會讓人感到殘忍與憤恨,雖然道路上時常有注意安全的標誌,但會因為不引起注意的司機釀成打錯,那麼交通事故工傷認定辦法是怎樣規定的呢,那麼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工傷認定辦法是怎樣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 患職業病的;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直接認定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間包括職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工傷認定辦法大家應該得到了瞭解,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因為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規則,這樣也是對別人的負責,對家人的負責,更是對自己的負責,別因為一些不小心,最終失去寶貴的生命,也別急着趕時間,沒有什麼比自己的生命是最寶貴的,一定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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