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掉了應該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工傷認定書掉了應該怎麼辦

在我國,如果因為工傷發生了勞動糾紛的話,其實勞動者是可以根據工傷認定的結果或者工傷鑑定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對自己進行賠償的。工傷認定書對勞動者來説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可能有人一不小心就把工傷認定書給丟了,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工傷認定書掉了應該怎麼辦?

一、工傷認定書掉了應該怎麼辦?

在發生工傷認定書原件遺失的情形下,可以到工傷認定辦公室查詢認定書資料。按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認定書原件遺失也不要太急。 只要帶身份證和病歷到勞動保障相關部門(應該是工傷保險科等),調取原件,複印一份,然後讓該部門在<工傷認定書>複印件上蓋個章,則和原件一樣有效。

二、工傷認定書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三、認定工傷的時間是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四、工傷認定的對象有哪些?

工傷認定的的對象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以及勞動保障部第17號令《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發佈)的規定,工傷認定的對象一般包括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

(一)存在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實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

(三)要有相關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這裏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以及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在上述資料當中,小編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了工傷認定書掉了應該怎麼辦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工傷認定書丟了的話,其實完全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重新補辦,因為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至少保存時間有20年。大家可以攜帶好有關證件,重新去拿一份工傷認定書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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