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超過60歲不得做工傷認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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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超過60歲不得做工傷認定怎麼辦?

工傷認定對於每一個受傷的員工來説都是至關重要的,但是在進行工傷認定的過程中也會有諸多的問題擺在面前,就是如果到了一定的年齡那麼是否能夠進行工傷認定,本站小編整理了關於年齡超過60歲不得做工傷認定的這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

一、年齡超過60歲不得做工傷認定怎麼辦?

因為勞動法規定男職工60退休,女職工55歲退休,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將不在享受勞動法保護,也就不能購買工傷保險,也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的是僱傭關係,勞動者應當通過協商或者發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有哪些?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工傷保險的申請主體有兩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一)職工所在單位

由於工傷保險實行的是僱主責任原則,因而在工傷保險方面,僱主承擔了許多責任和義務。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以後,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同時,將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後的30日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報時間延長。

(二)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為了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時限為1年,遠遠長於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

在很多工傷發生的情況下,受傷職工大多在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或者治療,很難辦理工傷申請等事項。因此,工傷職工的家屬,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

此外,工會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專門性羣眾組織,在工傷保險方面也需承擔很多義務。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是工會的一項重要義務。

就以上我們掌握的資料來説,雖然年齡超過60歲不得做工傷認定但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一定的賠償,如果沒有賠償那麼就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來進行解決,受傷的員工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然後遞交相應的資料,等待法院的判決,這樣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為自己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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