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延誤時間計算在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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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延誤時間計算在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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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一)受不可抗力影響的;

(二)職工由於被國家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

(三)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

(四)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是指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且在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時限內(從《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尚未做出工傷認定的情形。

十、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後,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執行中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部。

工傷保險條例是針對工傷認定、工傷待遇方面主要的法律文件,在最新工傷保險條例解釋中,明確了超齡職工工傷保險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規定了派遣職工工傷認定管轄地,對工傷認定延誤期限也進行了説明。按照規定,職工在申請工傷認定期間,受到不可抗力導致時效中斷的,不應該計入工傷認定期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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