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剋扣工資的行為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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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剋扣工資的行為怎麼認定

單位剋扣工資的行為怎麼認定

在生活中大多數的人都是擁有的工作,那麼工作最大理由就是發放工資,但是有時候我們也會遇到單位剋扣工資的行為,這個時候我們作為勞動者應該怎麼辦呢?單位剋扣工資是屬於什麼犯罪呢?

國務院公佈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經由媒體宣傳,許多勞動者對《條例》第二十六條格外關注,該條規定:對於用人單位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外企國企員工實際薪水比較 得到一份好工作後該如何談薪水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所謂“剋扣”工資,就是指用 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除了以下幾種理由之外,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都是屬於無正當理由:

(一)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二)依 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四)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 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五)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如勞動者所負責生產的產品沒有被驗收合格,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扣減工資,但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就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從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635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5元。

此外,《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工資:

(一)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繳 納的個人所得税;

(二)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 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至於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依法要其賠償,並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收入的20%, 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説,這種扣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過了最低工資標準這條底線,就屬於“剋扣工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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