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休日加班發工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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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休日加班發工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雙休日加班發工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雙休日加班發工資標準是平時工資的2倍,《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單位不付加班費該怎麼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三、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是什麼?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拖欠工資,不支付加班費。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用人單位事先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無故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等,這時候雙方僵持不下,勞動者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如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週末都加班,不加班算員工曠工等,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事後醒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可能有些剛參加工作的,還沒有什麼法律意識的職工,之前一貫都覺得加班工資不管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本人平均工資的三倍,加班工資按三倍計算的除非是法定節假日加班,像雙休日加班,還有就是平時工作日加班的,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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