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法解僱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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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勞動法解僱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深圳勞動法解僱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深圳《勞動法》解僱員工賠償標準是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進行計算的,公司要求員工主動離職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三、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是什麼?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話,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然後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當然了,也有一些情況之下是屬於用人單位通過貿易等相關的方式辭退勞動者,這種情況之下的話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的就是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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