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要如何安排員工進行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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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要如何安排員工進行加班

用人單位如果需要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安排加班的話,首先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同時也不能隨意的安排員工進行加班,必須要嚴格在規定範圍內作出加班安排。那究竟用人單位要如何安排員工進行加班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用人單位要如何安排員工進行加班

用人單位因為工作需要,適當安排職工進行加班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加班不僅僅涉及加班工資的發放問題,而且有可能涉及其他問題。因此,企業對加班應當規定一個程序。用人單位決定加班的:

(1)要明確有權作出加班決定的主體;

(2)應當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以明示的方式告知職工;

(3)做好對加班人員的登記工作,所有的材料應形成書面的文字,以防範不可預測的風險。

二、延長工作時間有沒有限制

我國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主要作出如下限制:

(1)人員範圍限制。我國有關法禁止安排未成年人、懷孕女工和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的女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點。

(2)加班加點工資發放的限制。嚴格制止企業濫發加班加點工資。在法定節假日中加班,要求安排補休的原則上不發加班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可以發加班工資,但也有必要的條件限制。

(3)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工時的特殊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工時應以生產經營需要為條件,並且應當事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其同意,並且用人單位延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

(4)因法定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需要延長工時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的其加班加點不受標準工作時間的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資金遭受威脅,需要及時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民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它緊急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等等。

按照規定一般每天安排加班不能超過1個小時,要是情況特殊的話也是不能超過3個小時的。當然,單位也是不可以強迫員工加班,畢竟法律賦予了員工拒絕加班的權利。自然,在安排加班之後也需要支付加班工資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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