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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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我們發現有的用人單位會在員工休息休假的時候,安排員工到單位進行加班工作。雖然法律上面也是允許單位這樣做的,但畢竟有相應的條件限制,而不能隨意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那現實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加班,廣義上説即延長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狹義上説,僅指按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內進行工作;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工作的叫加點。

無論加班還是加點,都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規定了延長工時的程序及上限。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須符合三個條件:

(1)生產經營需要。

(2)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勞動者能拒絕加班嗎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説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説的簡單點加班其實也就是延遲員工的工作時間,因此只要是在約定好的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員工工作的就構成加班。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實際支付員工相應的加班工資才行。並且,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還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否則就是違法安排加班,此時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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