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加班給工資應該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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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加班給工資應該法律化?

用人單位加班給工資應該法律化?

用人單位加班給工資是應該要法律化的;

(1)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願加班的情況,則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2)有證據證明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變相的延長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3)不定時工作制人員無加班收入。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綜合計算工時制人員在標準工作時間內無加班收入。

(5)計件工資制在定額外安排工作的認定為“加班”。

二、加班工資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目前,國家規定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用人單位讓勞動者進行加班,那麼加班費用就會由用人單位來支付,對於此加班費用的計算就需要按法律的規定條款來進行實施,只要在額外讓勞動者付出勞動力的話,那麼就可以認定為加班,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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