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強制加班給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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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1、除4種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可以強制員工加班工作;
2、上述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種情況:
(1)、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3、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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