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夜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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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夜班津貼

國家規定夜班津貼

1、河北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提高企業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

(冀勞社[2008]50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冀企業:

根據省政府《關於提高企業職工收入的意見》(冀政[2008]60號)要求,現就調整提高我省企業崗位津貼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崗位津貼標準。本次調整提高標準的崗位津貼是結合我省原有的崗位津貼範圍和現實企業生產作業特點而制定的。具體崗位津貼標準及適用範圍見附表。

本通知規定的行業及崗位以外的崗位津貼,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崗位特點和承受能力,本着關愛職工,收入分配向苦、髒、累、險、害一線崗位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執行。

二、夜班津貼標準。輪班性生產、作業崗位:前夜班(含20點以前上班,20點至24點工作4個小時或接近4個小時)10元/班;後夜班(0點至8點上班,工作4個小時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後夜班連續上班超過10小時的,20元/夜。

值班性崗位的夜班津貼:10元/班。

三、崗位津貼、夜班津貼發放範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在崗職工,按實際出勤工作班數計算。

四、崗位津貼和夜班津貼是補償勞動者在特殊崗位、特殊勞動條件下的額外或特殊勞動消耗而實行的一種工資補充形式。企業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發放的津貼不得低於本通知規定的標準。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落實各種津貼支付規定的監督檢查,對拒不執行的,按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予以糾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勞動監察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五、資金列支渠道:因執行本通知規定而增加的工資支出,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和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今年在基數外單列,以後核入工資總額基數;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相應增加協商總額;其他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六、本通知所列各項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本通知從2008年8月1日起執行。

2、陝西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提高企業職工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0〕245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淩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省級有關部門,各企業集團,中央駐陝有關單位:

為了保障夜間從事生產工作職工的身體健康,調動一線職工生產積極性,根據省政府《關於提高我省企業職工收入水平的意見》(陝政辦發〔2010〕81號)精神,結合我省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提高企業職工夜班津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因生產工作需要,在二十時至次日八時,連續工作四小時以上的職工,可領取夜班津貼。

二、夜班津貼標準。在二十四時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12元,零時以後上班的每人每班12-16元。其中:紡織、煤炭行業在二十四時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12元,零時以後上班的每人每班14-16元。

三、提高夜班津貼標準所需資金計入企業成本費用。

四、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勞動生產條件等情況,在本通知確定的夜班津貼標準區間內,選擇本企業的具體執行標準。

五、新的夜班津貼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3、湖南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中夜班津貼參考標準的通知

湘勞社政字〔2005〕26號

隨着我省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省現行的企業職工中夜班津貼標準已不能補償中夜班職工的額外生活開支,企業職工反映很強烈。為加強對企業中夜班生產工作職工的勞動保護,經研究,現就調整企業中夜班津貼參考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津貼調整參考標準

中晚班(16時至24時)的津貼參考標準調整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時至8時)的津貼參考標準調整為每人每班5—12元。

二、各企業應與本企業工會通過集體協商,在上述津貼參考標準區間內,確定本企業執行的具體標準,並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凡執行本通知所確定的津貼參考標準的企業,其費用可按原渠道在成本中列支。

四、本通知從二○○六年元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全部內容了,通過文章我們瞭解到各個省市國家規定夜班津貼是不一樣的,但總體來説都是處於一個比較低的層次。夜班在不同的時間段也有不同的津貼。各個省市都有自己明確的規定。為了犒勞上夜班人的精神和身體狀況,這種補償制度應該加大獎勵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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