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欠薪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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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工欠薪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農民工欠薪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拖欠農民工工資應該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農民工討薪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法律援助是國家對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免收法律服務費用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

首先,根據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院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授權在上述六項規定範圍之外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

由上述可知,農民工討薪的行為在《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受理範圍內。農民工在討薪的過程中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農民工可以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還普遍存在着,農民工本人在迫於無奈的情況下可能也沒有想過起訴維權,部分農民工討薪的時候也有不斷的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隊進行投訴。可勞動監察隊的某些工作人員,可能也從心底裏根本就看不起農民工,這種不作為的態度是很可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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