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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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員工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對於這個問題,我國法律僅規定了一個標準,結合相關實踐經驗可知,我們首先要解決的是,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其次,不同情況下的加班費該如何計算?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為大傢俱體介紹。

一、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例如:勞動合同約定你的基本工資是1200元,崗位工資為500元,技術津貼為1000元,則你的標準工資是2700元 (1200+500+1000), 而不是1200元,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僅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這顯然是錯誤的,是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例如:你的基本工資是2000元/月,獎金為400元/月,技術津貼為800元/月,則你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3200元/月(2000+400+800),而不是2000元/月,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僅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這顯然也是錯誤的,是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例如:在第2點的例子中按照加班費的計算基數3200元/月計算,則你每日的工資152.96元(3200/20.92),每小時的平均工資是19.12元(152.96/8).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確實是實務中的一個難點問題,難在各方為過分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千方百計的出謀劃策,而非法律條文的理解。地方規定中有改變日工資計算標準中的“工作天數”的,也有規定勞資雙方可以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還有按月工資70%來確定計算基數的,凡此總總無非是為了減少加班工資的實際發放額。因此,勞動者對自己的加班工資就必須要更加重視了。

二、不同情況下的加班費計算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例如你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3200元/月,則你每日的標準工資為152.96元(3200/月÷20.92天),每小時的平均工資是19.12元(152.96/天÷8小時).相應的,你在工作日(即星期一到星期五)的加班工資每小時為28.68元/小時(19.12元/小時×1.5),休息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注意是整天而不是八小時之外)加班工資每小時為38.24元/小時(19.12元/小時×2),節假日(包括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元旦節1天,春節3天)加班工資每小時為57.36元/小時(19.12元/小時×3).注意!因為節假日是有薪假日,所以在節假日加班的話,你一天的總工資應當是日標準工資加上加班工資,例如在上例2中,你在勞動節每天加班8小時,則你在勞動節的每天總工資是611.84元(19.12/小時×8小時+57.36元/小時×3),而不是458.88元(57.36元/小時×3).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例如:你所在崗位經過勞動局的審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計算週期是一個月,在5月份,你的總工作時間是234小時,其中勞動節加班24小時,則你的加班時間是66.6小時(234小時-167.4小時).你在勞動節的加班工資則為1376.64元(24×57.36),其他42.6小時的加班工資為1629.02元[(66.6-24) ×38.24].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仍然以例2舉例的標準工資計算,如果你在5月的加班時間為24小時,則單位應當支付你加班工資 1376.64元(24×57.36).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例如你所在單位制作一件成衣的單價是3元,單位制定的定額是每天12件(注意!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那麼在你做完12件之後,你在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每做一件成衣的加班工資應當是4.5元,休息日應當為6元,法定節假日9元.

同時請注意,最低工資制度適用於所有員工,不論其採用何種工資制度。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進行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於小時最低工資。

例如,一個員工2006年7月15日到2007年6月30日在龍崗的一個工廠裏面做成衣,每件單價1.2元,工廠的勞動定額是每個小時做3件,那麼,這個工廠就沒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這個員工的工資,因為他的時薪只有3.6元(1.2×3),低於龍崗地區這個時段的最低工資4.02元/小時的標準。

凡是單位沒有按照上述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都屬於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勞動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依法改進並支付被剋扣的加班加點工資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在上述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存在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勞動違法行為為理由被迫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計算。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員工的加班費如何計算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員工的加班費具體如何計算,除了要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外,還要掌握一定計算公式,做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疑問,歡迎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將盡快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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