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了班之後該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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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員工在自己主動自願加班的情況下是沒有加班工資的,只有在單位安排加班的情況下,才能向單位主張加班工資。那通常員工在加了班之後該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呢?我國對加班工資的標準又是怎樣規定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加了班之後該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一、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加班加點地工作,是許多企業中的常見現象。《勞動法》第41條、第44條明確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同時羅列了有關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口徑。

首先,先界定“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計算方式。同時按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所發《關於職工全年全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小時為167.4小時”,可列出下列計算公式:

日工資=月實得工資/20.92×70%;小時工資=月實得工資/167.4×70%。

其次,針對下列不同情況,分別探討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方式。

1、正常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對於正常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或者按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工資,或者按“做一小時還一小時”的方式安排補休。

2、休息日加班工作。對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計酬方式,或者按“做一休一”調休,或者按200%支付日或小時工資。但按勞部發(95)309號文第62條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企業(如商業零售業等)可不受此限,僅需將每月累計超過167.4小時(法定節假日除外)的工作視為加班,並按 150%計發加班加點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根據1994年12月23日國務院發佈、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年共有10天法定節假日,具體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勞動法》第44條明確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對於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計酬金,勞動部及上海市勞動局有關文件規定中,均未表示允許用“補休”方式來替代。

4、部分公民放假日的加班。《關於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中明確規定:按照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中關於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應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金,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二、加班工資標準是什麼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3種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員工在被安排加班了之後,瞭解清楚如何計算加班工資,這是很重要的,畢竟有的單位可能會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標準進行支付,這樣就會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一般在不同時間段安排加班的,法律中規定的加班費標準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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