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企業財務會計檢查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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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企業財務會計檢查辦法(試行)

郵電企業財務會計檢查辦法(試行)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維護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企業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保障郵電事業的健康和順利發展,根據國家頒發的《會計法》,結合郵電通信企業的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4-07-27

實施時間:1994-07-2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維護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企業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保障郵電事業的健康和順利發展,根據國家頒發的《會計法》,結合郵電通信企業的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郵電通信企業。郵電部所屬工業、供銷施工企業及郵電科研、院校等事業單位比照執行。

第三條 財務會計檢查的主要任務是:

(一)檢查國家財經政策、法規和財經紀律的遵守情況和郵電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各項計劃(包括財務、固定資產投資、信貸等計劃)、預算、決算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各項資金的籌措,分配和使用情況;

(四)檢查企業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

(五)檢查各項財產物資的管理和核算情況;

(六)檢查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質量,總結和推廣財務會計工作經驗,提高管理和會計核算水平,促進改善企業經營管理。

第四條 財務會計檢查的範圍,主要是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包括財務收支、資金使用、財產管理,在建工程、財經紀律和財會工作情況及臨時指定的檢查事項。

第五條 財務會計檢查是對經濟工作進行監督的一種手段,是郵電經濟監督的組成部分,是《會計法》賦予的財會人員的重要職責,是維護財經紀律,保護社會主義財產,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

財務會計檢查是從檢查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為主要方法所進行的現場全面檢查。檢查憑證、帳簿,必須與檢查實物相結合,可採用順查法和逆查法對憑證、帳簿進行普查和抽查。

第六條 在財務會計檢查工作中,對能認真完成任務,並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不能按期完成檢查任務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批評。對由於檢查不認真而被查出的違紀金額,除按規定予以沒收外,並處以一定比例的罰款。

第二章 財務會計檢查組織領導及其權限

第七條 各級郵電企業的領導、財務部門負責人,對企業的財務會計檢查負有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的責任。並應採取有力措施,支持財務會計檢查人員按期完成檢查任務。

企業的財務會計檢查工作,應對本企業領導負責,在業務上同時受上一級財務檢查機構的指導。

第八條 為了組織和開展財務會計檢查工作,完成檢查任務,各省、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簡稱省局)在財務處設財務會計檢查科或室(組)配備財會檢查人員3―5人,負責全省郵電企業的日常財務會計檢查工作。

各地、市、區郵電局、省傳輸局(長線局、微波局),應配備財會檢查人員2―3人,負責全區郵電企業的日常財務會計檢查工作。

各縣(市)郵電局和省局直屬各單位,應配備專(兼)職財務檢查人員1人,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檢查工作。

財會檢查人員配備後,應保持相對穩定。

為了便於工作,省局可配備副處級檢查員;地、市局可配備副科級檢查員。

第九條 財務會計檢查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風正派,秉公辦事,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聯繫羣眾。

(二)熟悉國家方針、政策、經濟法規、郵電財會制度和業務規章制度。有較豐富的財會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有較高的文化知識和理論水平。工作踏實,認真負責,有獨立工作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條 財務會計檢查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會計法》為準繩,以國家的各項財經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為依據進行財務會計檢查工作。

(二)依靠領導,依靠羣眾。進行檢查工作時,應向被檢查單位的領導和羣眾説明來意,取得他們的支持和幫助。要深入羣眾,聽取羣眾反映的情況和意見,實行專業檢查與羣眾檢查相結合。

(三)堅持調查研究和實事求是的原則。要重證據,把會計記錄和活的情況相結合,對被檢查單位好的經驗,要注意幫助總結。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進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改進意見。

(四)財會檢查與業務輔導相結合。在檢查工作中,應積極幫助被檢查單位財會人員改進工作,提高財會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財務會計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有權依照國家財經法規,財會制度,對其被檢查的單位進行檢查。要求被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介紹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參加有關會議。

(二)有權向被查單位索取和查閲會計憑證、帳簿、報表、計劃等有關資料,必要時可進行復印,複製和拍照(機密文件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三)有權向問題或案件的涉及人員提出問題,要求其做出答覆或寫出書面材料。

(四)有權向違法違紀單位,提出糾正和改進意見,做出處罰決定,被查單位應認真執行。

(五)檢查中發現有嚴重違紀違法或經濟犯罪情況,有權及時向領導和相關部門反映,同時向上級財務檢查機關報告。

財務會計檢查人員在行使上述職權時被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積極主動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和阻撓。

第三章 財務會計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第十二條 財務會計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貨幣資金的檢查。現金和各種存款及有價票證等是否按會計制度認真核算;現金收支手續是否符合規定,送存銀行是否及時,有無超定額和白條抵庫存、挪用問題;是否與銀行按期對帳核對相符,有無懸帳或不符情況;財會專用印鑑、支票、錢、帳是否認真執行分管制度。

(二)存貨的檢查。存貨是否認真執行管理制度,是否按規定計價,儲備和消耗是否有定額,收發、請領手續是否符合規定,財會部門與業務部門是否按期對帳,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盤點清查,盤盈、盤虧、毀損、報廢,原因是否清楚,處理是否及時,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按會計制度核算;是否及時清理結算,發生壞帳損失是否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壞帳準備金計提是否正確,壞帳損失的核銷是否履行批准程序。

(三)固定資產的檢查。固定資產是否按照部省制定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是否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新增固定資產是否正確計價及時入帳;計提折舊範圍、計算方法、計算比例是否正確,有無多提少提問題;固定資產調撥是否按規定辦理手續;盤盈、盤虧、報廢手續是否符合規定;多種經營和集體企業佔用的房屋、設備是否有償使用,是否建立產權界定文本。

在建工程是否有批准計劃,有無超計劃或計劃外工程;會計核算是否執行會計制度;工程資金是否加強管理,工程計價和費用支出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損失浪費現象;工程是否按期竣工、決算、交付使用。

(四)資本金的檢查。資本金的籌集、形成是否符合規定,會計核算是否正確,是否辦理註冊登記;資本金的產權劃分歸屬是否界定清楚;資本金是否達到了保全和完整。資本公積的會計核算是否正確,是否按規定程序新增資本金。

(五)對外投資的檢查。對外投資簽署的經濟合同,手續是否合法,是否按規定程序審批,財會部門是否參予;會計核算是否全部納入企業財會部門歸口管理;對被投資的企業或項目是否進行了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六)財務收、支和利潤的檢查。通信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以及對外提供勞務收入和多種經營中收入,是否按會計制度正確核算,正確入帳,有無錯收、漏收問題;自有收入是否按經濟核算制辦法正確計算,企業自有收入有無多計的情況發生;有無全網與非全網之間相互轉移收入和將主營業務的收入劃入多種經營情況;有無收入不列帳,截留、挪用和私設小金庫問題。

成本和費用檢查。有無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成本、費用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虛列擠佔成本費用問題;遞延資產、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的核算是否正確;營業外支出列支是否正確,有無擅自增加項目,擴大列支範圍問題。

利潤形成和分配是否合理,有無隱瞞,截留問題;盈餘公積金提取比例和計算是否正確,核算是否符合規定。

(七)會計基礎工作的檢查。會計核算工作組織和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如何;會計憑證的填制、審核、傳遞、保管是否符合手續和規定;會計帳簿和會計科目的設置、登記、結帳、對帳是否符合要求和標準;會計報表的編制、審核是否符合會計制度規定,報送是否及時,內容是否正確,真實可靠;會計檔案資料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和標準。

(八)業務資金的檢查。郵政儲蓄、匯兑、報刊發行資金是否按郵電部統一制定的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核算,會計帳簿與會計科目是否按規定設置和使用;財會與業務、銀行部門是否堅持按期對帳核對相符,資金的存放、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貪污、挪用問題。

(九)執行財經紀律的檢查。有無濫發獎金、實物,鋪張浪費,揮霍國家資財等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

有無違反國家控購規定,擅自購置專控商品問題。

税金的計算方法、計算比例和種類是否正確,是否足額繳納,有無偷漏税問題。

第十三條 財務會計檢查的頻次

(一)省局對地市局和省局直屬單位的檢查,一年不少於二次,地市局對縣市局和所屬單位的檢查,一年不少於二次,縣市局對支局所和所屬單位的檢查,要經常化。各單位應依據上述要求,制定本單位的年度財務檢查工作計劃,並保證檢查工作計劃的順利實施。

(二)除定期檢查外,根據上級部門或本單位工作的需要,可以越級進行臨時性檢查。

第四章 財務會計檢查的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 編制財務會計檢查計劃

省管局每年年初,應根據全省檢查頻次的不同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提出檢查項目,編制年度財務檢查計劃,報部備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編制財務會計檢查統計報表

各級財務檢查部門,實行按季編制財務會計檢查統計報表,季末終了10天后逐級上報(具體表式附後),如發現重大違紀問題要及時專項上報並有説明。

年度終了,各省郵電管理局應向部報送財務會計檢查工作總結。內容包括計劃執行情況,發現的違紀問題及處理意見,改進管理工作的建議以及推廣和介紹執行財會管理工作的好經驗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和補充辦法並報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1982年郵電部頒發的《郵電企業會計檢查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郵電部財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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