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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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書

勞動合同是用人方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協議,但在實踐中,往往會由於某些原因導致一方或者雙方想要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作關係,在終止解除合同後為了證明該事實真實存在,就需要用人單位開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書。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供大家瞭解。

一、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書

用人單位名稱:

地 址:

聯繫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 終止(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單位工作年限:  年 個月(其中依法合併計入的年限為  年 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終止原因(打√)

勞動合同期滿或工作任務完成 □勞動者死亡或失蹤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破產 □用人單位停業

解除原因(打√)

勞動者單方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38條解除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者提出解除

單位(蓋章) 人社部門意見:

經辦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者簽收: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空白證明可自行復制使用;在辦理手續時須填寫並提交一式三份,同時提交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終止是: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解除是雙方約定或法定允許其中一方主動提出: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書的相關資料,在證明書中應落實終止解除前的工作崗位、入職時間、終止解除時間以及終止解除原因等相關事項。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廊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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