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兩份勞動合同違法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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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兩份勞動合同違法麼?

有些勞動者可能本身的工作比較輕鬆,而為了能夠掙更多的錢,就會利用自己空閒的時候,格外再找一份工作。而此時卻也向第二家單位隱瞞了自己已有工作的實施,此時就會出現在兩家單位都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那籤兩份勞動合同違法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籤兩份勞動合同違法麼

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規定,本單位的勞動者不得到其他單位兼職,那麼勞動者就不能做兼職,否則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可以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對其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該勞動者以及兼職的單位共同賠償。

但是勞動法同時也規定了,如果兼職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造成了實際的損失的,勞動者和兼職的單位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二)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

1、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和兩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全日制用工只能和一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三)相關法規_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如何要求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畢竟我國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同一個勞動者是不能同時與兩家及其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兩份以上的勞動合同。而此時對於單位來講,如果發現自己的員工有在外兼職的情況,其實如果單位內部在這方面有相關規定的話,則可以按照內部的規定進行處理,就包括辭退該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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