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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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在滿足了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同樣也是可以在滿足法定情形的時候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時,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提前停止履行勞動合同,並終止雙方由於訂立勞動合同而建立起的勞動關係。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1、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即在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能説走就走。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具備以下法定條件之一:

(1)在試用期內。試用期不但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情況不相符合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不能或不願意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興要在試用期內,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暴力”是指對勞動者實施捆綁、拉拽、毆打、傷害等行為。“威脅”是指對勞動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強迫手段。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以及與此相關係的住宅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它是分民各種自由權利當中的一種基本自由,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閲覽室,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為了落實上述權利,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嚴格規定了逮捕、拘留人犯的條件和程序。企業採取強迫勞動者,如把勞動者非法拘禁在特寫的場所,強迫其勞動,否則不讓他出來,是非法的,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短短有關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叫的責任。

(3)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並得到國家勞動部門、衞生部門的確認,勞動者也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一般來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是不用支付違約金的,當然有兩種特殊情況除外。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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