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有權利進行解除,但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解除,否則的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綜上可知,我國法律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規定是比較廣的,並不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那麼嚴苛。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小編提醒大家注意,如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話,那麼是不會得到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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