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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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沒有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拖欠勞動工資一般情況下屬於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法院解決。如果僱主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本來有能力 支付卻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在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在天津市,惡意拖欠工資總額達到5萬元,即為“數額較大”。

二、應對策略:

1.及時發放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支付工資的日期一旦確定後,剛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工資的,則按拖欠工資處理。

2.不要剋扣工資

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不要隨意“剋扣工資”。

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一樣,同樣屬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同樣會面臨上述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和“支付賠償金”的風險。

所謂“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除了以下幾種情況之外,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都是屬於違法行為:

①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關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後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②職工違反勞動紀律並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每月扣減工資比例必須小於該職工月工資的20%。

③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④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此外,用人單位依法從職工工資中代扣或者代繳的費用,包括勞動者本人工資的個人所得税、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不屬於剋扣工資。

3.以貸幣形式發放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發放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貸幣支付。

4.工資支付日期儘量寬鬆

為避免拖欠工資行為的發生,工資支付日期的約定要儘量寬鬆,以給企業充足的時間計算工資、籌集資金。尤其是實行計件工資、效益工資的,更是需要留給財務人員計算工資的時間。

為避免一些特殊情況,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確認如因財務結算或銀行轉帳等延緩不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

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在入職了新公司後,也是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的存續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的解除勞動關係,當用人單位違約解除勞動關係後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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