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有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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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有工資嗎?

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有工資嗎?

勞動合同裏是要寫工資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其他。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簽訂勞動合同違約金的約定是什麼?

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實行了限制性規定。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後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要在合同的文本中約定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問題,此外,只有兩種情況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跟員工約定服務期,另一種是用人單位為了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和員工約定進行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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