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不到一個月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7W

一、未籤勞動合同不到一個月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未籤勞動合同不到一個月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第一個不用賠償兩倍工資,一個月內不籤合同是合法的;第二個是主動辭職,如果不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辭職的,也不需要賠償。

1、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未籤勞動合同不一定就需要承擔經濟補償,而對於沒有到一個月就辭退的,那麼這種做法用人單位完全是不用承擔任何的責任,但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就算是當事人主動辭職的,那麼也是需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這就要看具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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