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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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嗎?

一、不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嗎?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工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即按該期間用人單位應發工資(實發工資 扣除的社會保險費用及住房公積金費用)計算。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二倍工資的訴訟時效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計算。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明確上規定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必須支付雙倍工資。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因為沒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導致沒有及時交納社保的,出現工傷事故的情況下,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相關的工資待遇並根據實際進行賠償相關的傷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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